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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和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皖辦法[2013]24號)精神,設置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掛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是主管全縣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工商行政管理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的職責。
(二)承擔上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或委托的行政審批職能和日常監管工作。
(三)劃入原縣衛生局承擔的食品安全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職責。
(四)加強涉及人民群眾生產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的監管職責。
(五)整合市場執法力量,加強和完善市場執法體系,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六)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市場監管的科學化水平。
(七)整合申訴舉報機制,構建統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申訴舉報體系,完善申訴舉報網絡,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各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和名牌戰略;指導廣告業發展;參與制定商品交易批發市場發展規劃。
(三)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并監督管理。
(四)組織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組織擬定并協調推進食品安全規劃;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依法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市場監管職責。
(六)依法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管責任;負責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依法負責對各類市場主體經營行為、行業信用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行為,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負責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管理和指導質量工作,負責質量宏觀管理和產品(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依法組織協調產品(商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
(八)依法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申訴和舉報工作。
(九)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規范合同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合同格式條款備案;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十)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推薦省、市著名商標;依法保護特殊標志、官方標志;負責地理標志產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推動各部門、各行業的標準化工作;依法組織制定地方標準規范;依法監督標準的實施;管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管理轄區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計量工作;組織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轄區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范和監督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組織計量仲裁鑒定。
(十三)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依法對特種設備生產(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按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配合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四)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和認證認可工作;管理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風險監控和監督抽查等工作;監督管理產品質量安全仲裁檢驗;依法負責檢驗機構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對質量認證產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十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范;依法查處藥品、醫療器械違法違規行為;負責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的有關工作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負責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建立健全藥品安全應急體系;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認定制度,配合實施醫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
(十六)監督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范和質量標準;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中藥飲片炮制規范,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督管理城鄉集貿市場的中藥材交易;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及戒毒藥品的監督管理。
(十七)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